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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常见问题解答

2014年09月01日 07时31分来源:未知作者:点点点

1、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答: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办理退休的女同志如何区分工人和干部身份?   答:依据劳部发[95]309号文件第46条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 规定,退休前聘用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认定为干部身份,聘用为非管理岗位人员认定为工人身份。   3、外地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   答:外埠户籍人员在社保缴费系统中标记的帐户类别为一般性帐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中须包含10年北京市养老缴费年限),可以在北京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4、北京市现在执行的退休政策及计算公式?   答:依据的退休政策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退休金核准的公式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有具体的公式及公式的解释。   5、退休审批时对于档案的要求?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档案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且“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6、北京市户籍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足15年,有何办法享受养老待遇?   答: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有两种办法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1998年7月前参加工作,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一次性趸缴到15年,享受待遇;(2)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可以在退休前30天,把档案和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延期缴费。